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医疗损害医方举证 后续治疗还需担责
徐显锋

  周女士问:
  去年我因蛀牙到本市某口腔医院就诊,医生进行了拔除治疗。结果到第二天我发现自己左眼闭合困难,左侧口角偏斜,经诊断为左侧面瘫。经协商,我与口腔医院签订了一份补偿医疗费协议,写明:“病人要求此前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人民币1500元。此后一切与医院无涉,医院不再承担责任。”但之后我又陆续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医院拒绝支付。请问:我还能不能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
  本报作答:医疗损害侵权诉讼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举证责任。如果医院方举证不能,可以推定医院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虽然你与医院之间订立过补偿协议,但这是基于你当时对治疗可能接近结束的判断,现因后续治疗所花费用较大,可以视为新发生的事实,你可以要求医院赔偿。